彩礼是我国自古就有的一种广为流传的婚嫁习俗,距今已有几千年历史。但近年来,部分地区的彩礼变了味,出现了一些怪象。
这些问题中,表现比较极端的有两个:一个是天价彩礼,一个是骗彩礼。笔者认为,彩礼作为一种习俗,是缔结婚姻的一道程序,虽不可少,但要让彩礼给和退“来去自由”,这样才能彰显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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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河南鹿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例,引起了广泛关注。这个案例涉及到一个婚约解除的问题,引发了关于男女权利、传统观念和婚姻自由的讨论。
在这个案例中,小明和小梅原本约定在2023年10月结婚,并商定了172000元的彩礼。然而,由于小梅的母亲不幸病逝,她认为此时结婚实属不孝。小明则坚持男当婚,女当嫁,要求按期结婚并返还彩礼。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,最终小明将此事诉至法庭,请求返还彩礼。
法院认为,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那么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合法的。因此,在这个案例中,小明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合理的。
然而,在考虑返还彩礼的数额时,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对婚约解除的过错程度。在这个案例中,小梅不同意按照约定婚期结婚,是出于守孝之心,符合传统观念,并不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,因此不存在过错。相反,小明坚持要求按期结婚,侵犯了小梅的婚姻自由权利,对婚约的解除存在过错。
因此,法院在返还彩礼的数额上,综合考虑了双方过错程度,并最终调解出返还155000元彩礼的结果。这一调解结果体现了对双方合理权益的尊重,也反映了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公平和公正。

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彩礼制度和让彩礼“来去自由”的思考。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,在中国婚姻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。然而,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,彩礼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争议。一些过于昂贵的彩礼数额给男方和其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,甚至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,如婚姻不公平、财产纠纷等。
首先,我们应该知道彩礼的给予应该是自愿的,而且给予的金额应该是合理的。这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精神。在民间,彩礼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一种态度,是为了迎娶女方而支付的一种聘礼,表达了一种诚意。因此,在给予彩礼的时候,必须是出于自愿的。如果不愿意给予,却被逼迫给予,那么可能会为未来的婚姻埋下隐患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:“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”因此,作为女方,也不应主动利用婚姻来索要彩礼,更不应索要天价彩礼。彩礼的金额应该符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大家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。
其次,彩礼的退还应该是出于自愿。这反映了维护离婚自由的精神。既然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婚姻而支付的一种财物,那么当婚姻未能实现、婚姻无效,或者婚后双方关系破裂,特别是当女方存在欺骗婚姻的情况下,为了保护男方的权益,应当酌情退还彩礼。女方在彩礼退还时应当自愿,不应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返还彩礼。法律规定,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,那么即使已经举行了婚礼,婚姻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无效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两人无法继续婚姻关系,女方应理所当然地退还彩礼
对于小明和小梅来说,这个案例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纠纷,更是他们生活中的一次严重考验。当他们面对母亲去世这样的巨大变故时,他们需要更多的互相沟通和理解,而不是通过彩礼来施加压力。在这个艰难的时刻,双方应该更多地彼此理解,尊重对方的家庭背景和文化传统,寻求一种合理解决彩礼纠纷的方式。
总结而言,这个案例提醒我们,在处理婚姻问题时,互相理解和尊重至关重要。同时,我们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,以便在必要时保护自己的法定权益。我们希望小明和小梅能够在这个困难的时刻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,同时也希望这类问题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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