双方均有家室的玲玲与阿强,在长沙高铁南站站台相识一见钟情,确立了恋爱关系。
两人均认为找到了自己人生真正的另一半,相识3个月后,两人分别与各自的妻子、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并开始同居,玲玲住到了男方阿强家里。
同居后一个月,两人一同到汽车4S店购买奥迪牌Q3轿车一台,车主名字为女方。这期间还会见了对方父母。然而好景不长,不久两个人发生矛盾,更是当街争吵、打架进了派出所,两人也正式分手。
分手后,阿强以此前购买的奥迪轿车为彩礼为由,要求玲玲将奥迪车及之前给她的钱返还,女方则以奥迪车为对方当时追求自己时自愿赠予的礼物为由,拒绝返还。
这样的情况,你们觉得女方应该返还车和钱?
共有 0 条回答